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房屋修繕范圍和標準
1引言
1.1 本標準適用于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經營管理單位管理的房屋。
1.2 本標準是以當前租金年于較低的一般水平為根據制定的。
1.3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允許采取適當提高修繕標準:
1.3.1 當房屋租金處于成本租金水平以上時;
1.3.2 當經過修繕后,能合理調增租金時;
1.3.3 當用戶自愿投資時。
1.4 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允許適當降低修繕標準或采取其他措施:
1.4.1 當房屋租金過低時;
1.4.2 當房屋座落偏遠、分散、不便管理時。
1.5 在本標準規定的適用范圍里:
1.5.1 房屋的修繕必須貫徹充分利用、經濟合理、牢固實用的原則,以不斷提高房屋完好率,逐步改善住用條件。
1.5.2 在資金和其他條件允許時,應盡可能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有計劃地實現破危屋的更新改造。
2修繕工程分類
2.1 按照房屋完損狀況,其修繕工程分類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綜合維修。
2.2 翻修工程
2.2.1 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的工程為翻修工程。
2.2.2 翻修工程應盡量利用舊料,其費用應低于該建筑物同類結構的新建造價。
2.2.3 翻修后的房屋必須符合完好房屋標準的要求。
2.2.4 翻修工程主要適用于:
2.2.4.1 主體結構嚴重損壞,喪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險的房屋。
2.2.4.2 因自然災害破壞嚴重,不能再繼續使用的房屋。
2.2.4.3 地處陡峭易滑坡地區的房屋,或地勢低洼長期積水無法排出地區的房屋。
2.2.4.4 無修繕價值的房屋。
2.2.4.5 基本建設規劃范圍內需要拆遷恢復的房屋。
2.3 大修工程
2.3.1 凡需牽動或拆換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為大修工程。
2.3.2 大修工程一次費用在該建筑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5%以上。
2.3.3 大修后的房屋必須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標準的要求。
2.3.4 大修工程主要適用于嚴重損壞房屋。
2.4 中修工程
2.4.1 凡需牽動或拆換少量主體構件,但保持原房的規模和結構的工程為中修工程。
2.4.2 中修工程一次費用在該建筑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0%以下。
2.4.3 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須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2.4.4 中修工程主要適用于一般損壞房屋。
2.5 小修工程
2.5.1 凡以及時修復小損小壞,保持房屋原來完損等級為目的的日常養護工程為小修工程。
2.5.2 小修工程的綜合年均費用為所管房屋現時造價的1%以下。
2.6 綜合維修工程
2.6.1 凡成片多幢(大樓為單幢)大、中、小一次性應修盡修的工程為綜合維修工程。
2.6.2 綜合維修工程一次費用應在該片(幢)建筑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0%以上。
2.6.3 綜合維修后的房屋必須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標準的要求。
2.6.4 綜合維修的竣工面積數量在統計時進入大修工程。
3修繕范圍
3.1 房屋的修繕,均應按照租賃法的規定或租賃合同的約定處理,但是:
3.1.1 用戶因使用不當、超載或其他過失引起的損壞,應由用戶負責賠償;
3.1.2 用戶因特殊對需要房屋或它的裝修、設備進行增、搭、拆、擴、改時,必須報經營管理單位鑒定同意,除有單項協議專門規定者外,其費用由用戶自理;
3.1.3 因擅自在房基附近挖掘而引起的損壞,用戶應負責修復。
3.2 市政污水(雨水)管道及處理裝置、道路及橋涵、房屋進戶水電表之外的管道線路、燃氣管道及灶具、城墻、危崖、滑坡、?、人防設施等的修繕,由各專業管理部門負責。 3.3 房屋修繕,應注意做到:
3.3.1 與抗震設防相結合。在抗震設施地區,凡房屋進行翻修、大修時,應盡可能按抗震設計規范和抗震鑒定加固標準進行設計、施工,中修工程也要盡可能采取抗震加固構造措施。 3.3.2 與白蟻防治相結合。在白蟻危害地區,各類修繕工程均應貫徹“以防為主,修治結合”的原則,做到看跡象、查蟻情,先防治、后修換。
3.3.3 與預防火災相結合,在大、中修時,對磚木結構以下的房屋應盡可能提高其關鍵部位的防火性能,在住戶密集的院落,要盡可能留出適當通道或間距。
3.3.4 與抗洪防風相結合,對經常受水淹的房屋,要采取根治措施;對經常發生山洪的地區,要采取防患措施;在易受暴、臺風襲擊的地區,要提高房屋的抗風能力。
3.3.5 與防范雷擊相結合。在易受雷擊地區的房屋,要有避雷裝置,并定期檢查修理。
3.4 在確保居住安全及財力物力可能的條件下,應逐步改善居住條件。
3.4.1 室內無窗或通風采光面積不足的,如條件允許,可新開或擴大原窗;住人假樓檐高太低的,可適當提高;住人閣樓,如條件允許,可新做氣樓或新開窗子。
3.4.2 無廚房的舊式住宅,如條件允許,大修時可重新合理安排其布局,分設廚房;其他用途的房屋改作住房時,可按居住用房的標準加以改造。
3.4.3 三代同堂或大子女與父母同室居住的,可增設隔斷;在隔斷后,如影響采光通風的,可在適當部位增開窗子或天窗。
3.4.4 對于無水、電的房屋,應有計劃地逐步新裝;對原水、電表容量不足的,可分戶或增容,在條件允許時,可逐步做到供水到戶。
3.4.5 底層窗子或戶屋門的玻璃窗,可增設鐵柵;原庭院無下水道的,如條件允許,可予增設。
4修繕標準
4.1 按不同的結構、裝修、設備條件,把房屋劃分成一等和二等以下兩類。
4.1.1 符合下列條件的為一等房屋:
4.1.1.1 結構:包括磚木(含高級純木)、混合和鋼盤混凝土結構,其中,凡承重墻柱不得有用空心磚、半磚、亂磚和亂石砌筑者。
4.1.1.2 樓地面:樓地面不得有用普通水泥或三合土面層者。
4.1.1.3 門窗:正規門窗,有紗門窗或雙層窗。
4.1.1.4 墻面:中級或中級以上粉飾。
4.1.1.5 設備:獨廚,有水、電、衛設備,采暖地區有暖氣。
4.1.2 凡低于以上所列條件者為二等以下房屋。
4.2 本標準按主體工程、木門窗及裝修工程、樓地面工程、屋面工程、抹灰工程、油漆粉飾工程、水、電、衛、暖設備工程、金屬構件及其他等9個分項工程進行確定。如對一、二等房屋有不同修繕要求時,在有關款、項中單獨規定之。
4.3 凡修繕施工都必須按《房屋修繕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的規定執行。
4.4 主體工程
4.4.1 屋架、柱、梁、檁條、樓楞等在修繕時應查清隱患,損壞變形嚴重的,應加固、補強或拆換。不合理的舊結構、節點,若影響安全使用的,大修時應整修改做。損壞嚴重的木構件在修繕時要盡可能用磚石砌體或鋼筋混凝土構件代替。對鋼筋混凝土構件,如有輕微剝落、破損的,應及時修補;炷撂蓟、產生裂縫、剝落、鋼筋銹蝕較嚴重的,應通過檢測計算,鑒定構件承載力,采取加固或替代措施。
4.4.2 基礎不均勻沉降,影響上部結構的砌體弓凸、傾斜、開裂、變形,應查清原因,有針對性地予以加固或拆砌。
4.5 木門窗及裝修工程。木門窗修繕應開關靈活,接縫嚴密,不松動;木裝修工程應牢固、平整、美觀、接縫嚴密。
4.5.1 木門窗開關不靈活。松動、脫榫、腐爛損壞的,應修理接換,小五金應修換配齊大修時,內處玻璃應一次配齊,油灰嵌牢。木門窗損壞嚴重、無法修復的,應更換;一等房屋更換的門窗應盡量與原門窗一致。材料有困難的,可用鋼門窗或其他較好材料的門窗替代。
4.5.2 紗門窗、百葉門窗屬一般損壞的,均應修復。屬嚴重損壞的,一等房屋及幼兒園、托兒所、醫院等特殊用房可更換;二等以下房屋可拆除。原沒有的,一律不新裝。 4.5.3 木樓梯損壞的,應修復,樓梯基下部腐爛的,可改做磚砌踏步。扶手欄桿、樓梯基、平臺閣柵應保證牢固安全。損壞嚴重,條件允許的,可改為磚混樓梯。
4.5.4 板條墻、薄板墻及其他輕質隔墻損壞的,應修復;損壞嚴重、條件允許的,可改砌磚墻。
4.5.5 木陽臺、木曬臺一般損壞的,應修復;損壞嚴重的,可拆除,但應盡量解決晾曬問題。
4.5.6 掛鏡線、窗簾盒、窗臺板、簡子板、壁櫥、壁爐等裝修,一般損壞的,應原樣修復。嚴重損壞的,一等房屋應原樣更新,或在不降低標準、不影響使用的條件下,用其他材料代用更新;二等以下房屋,可改換或拆除。
4.5.7 踢腳板局部損壞、殘缺、脫落的,應修復;大部損壞的,改做水泥踢腳線。
4.6 樓地面工程
4.6.1 普通木地板的損壞占自然間地面面積25%以下的,可修復;損壞超過25%以上或缺乏木材時,可改做水泥地坪或塊料地坪。一等房屋及幼兒園、托兒所、醫院等特殊用房的木地板、高級硬木地板及其他高級地坪損壞時,應盡量修復;實在無法修復的,可改作相應標準的高級地坪。
4.6.2 木樓板損壞、松動、殘缺的,應修復;如磨損過薄、影響安全的,可局部拆換;條件允許的,可改做鋼筋混凝土樓板,一等房屋的高級硬木樓板或其他材料的高級樓板面層損壞時應盡量修復;實在無法修復的,可改作相應標準的高級樓面。夾沙樓面損壞的,可夾接加固木基層、修補面層,也可改作鋼筋混凝土樓面。木樓楞腐爛、扭曲、損壞、剛度不足的,應抽換、增添或采取其他補強措施。
(注:“夾沙樓面”指木基層、混凝土或三合土面層的樓面)。
4.6.3 普通水泥樓地面起砂、空鼓、開裂的,應修補或重做。一等房屋的水磨石或塊料樓地面損壞時,應盡量修復;實在無法修復的,可改作相應標準樓地面。
4.6.4 磚地面損壞、破碎、高低不平的,應拆補、或重鋪。室內潮濕嚴重的,可增設防潮層或做水泥及塊料地面。
4.7 屋面工程
4.7.1 屋面結構有損壞的,應修復或拆換;不穩固的,應加固。如原結構過于簡陋,或流水過長,坡度小、冷攤瓦等造成滲水漏雨嚴重時,按原樣修繕仍不能排除屋漏的,應翻修改建。
4.7.2 屋面上的壓頂、出線、屋脊、泛水、天窗、天溝、檐溝、斜溝、水落、水管等損壞滲水的,應修復;損壞嚴重的,應翻修。大修時,原有水落、水管要修復配件,二層以上房屋原無水落、水管的,條件允許可增做。
4.7.3 女兒墻、煙囪等屋面附屬構件損壞嚴重的,在不影響使用和市容條件下,可改修或拆除。
4.7.4 鋼筋混凝土平屋面滲漏,應找出原因,針對損壞情況采用防水材料嵌補或做防水層;結構損壞的,應加固或重做。
4.7.5 玻璃天棚、老虎窗損壞漏水的,應修復;損壞嚴重的,可翻做,但一般不新做。
4.7.6 屋面上原有隔熱保溫層損壞的,應修復。
4.8 抹灰工程
4.8.1 外墻抹灰起殼、剝落的,應修復;損壞面積過大的,可全部鏟除重抹,重抹時如原抹灰材料太差,可提高用料標準。一等房屋和沿主要街道、廣場的房屋的外抹灰損壞,應原樣修復;復原有困難的,在不降低用料標準、不影響色澤協調的條件下,可用其他材料替代。
4.8.2 清水墻損壞,應修補嵌縫;整垛墻風化過多的,可做抹灰。外墻勒腳損壞的,應修復;原無勒腳抹灰的,可新做。
4.8.3 內墻抹灰起殼、剝落的,應修復;每面墻損壞超過一半以上的,可鏟除重抹。原無踢腳線的,結合內墻面抹灰應加做水泥踢腳線。各種墻裙損壞應根據保護墻身的需要予以修復或抹水泥墻裙。因室內外高差或溝渠等影響,引起墻面長期潮濕,影響居住使用的,可做防水層。
4.8.4 天棚抹灰損壞,要注意檢查內部結構,確保安全。抹灰層松動,有下墜危險的,必須鏟除重抹。原線腳損壞的,按原樣修復。損壞嚴重的復雜線腳全部鏟除后,如系一等房屋應原樣修復,或適當簡略;二等以下房屋,可不修復。
4.9 油漆粉飾工程
4.9.1 木門窗、紗門窗、百葉門窗、封檐板、裙板、木欄桿等油漆起殼、剝落、失去保護作用的,應周期性地進行保養;上述木構件整件或零件拆換,應油漆。
4.9.2 鋼門窗、鐵曬衣架、鐵皮水落水管、鐵皮屋面、鋼屋架及支撐、鑄鐵污水管或其他各類鐵構件(鐵柵、鐵欄桿、鐵門等),其油漆起殼、剝落或鐵件銹蝕,應除銹、刷防銹涂料或油漆。鋼門窗或各類鐵件油漆保養周期一般為3-5年。
4.9.3 木樓地板原油漆褪落的,一等房屋應重做;二等以下房屋,可視具體條件處理。
4.9.4 室內墻面、天棚修繕時可刷新。其用料,一等房屋可采取新型涂料、膠白等,二等以下房屋,刷石灰水。高級抹灰損壞,應原樣修復。
4.9.5 高層建筑或沿主要街道、廣場的房屋的外墻原油漆損壞的,應修補,其色澤應盡量與原色一致。
4.10 水、電、衛暖等設備工程
4.10.1 電氣線路的修理,應遵守供電部門的操作規程。原無分表的,除各地另有規定者外,一般可提供安裝勞務,但表及附件應由用戶自備;每一房間以一燈一插座為標準,平時不予改裝。
4.10.2 上、下水及衛生設備的損壞、堵塞及零件殘缺,應修理配齊或疏通,但人為損壞的,其費用由住戶自理。原無衛生設備的,是否新裝由各地自定。
4.10.3 附屬于多層、高層住宅及其群體的壓力水箱、污水管理及泵房、水塔、水箱等損壞,除與供水部門有專門協議者外,均應負責修復;原設計有缺陷或不合理的,應改變設計,改道重裝。水箱應定期清洗。
4.10.4 電梯、暖氣、管道、鍋爐、通風等設備損壞時,應及時修理;零配件應配齊全;長期不用且今后仍無使用價值的,可拆除。
4.11 金屬構件
4.11.1 金屬構件銹爛損壞的,應修換加固。
4.11.2 鋼門窗損壞、開關不靈、零件殘缺的,應修復配齊;損壞嚴重的,應更換。 4.11.3 鐵門、鐵柵、鐵欄桿、鐵扶梯、鐵曬衣架等銹爛損壞的,應修理或更換;無保留價值的,可拆除。
4.12 其他工程
4.12.1 水泵、電動機、電梯等房屋正在使用的設備,應修理、保養。避雷設施損壞、失效的,應修復;高層房屋附近無避雷設施或超出防護范圍的,應新裝。
4.12.2 原有院墻、院墻大門、院落內道路、溝渠下水道、窨井損壞或堵塞的,應修復或疏通。原無下水系統,院內積水嚴重,影響居住使用和衛生的,條件允許的,應新做。院落里如有共用廁所,損壞時應修理。
4.12.3 暖炕、火墻損壞的,應修理。如需改變位置布局,平時一般不考慮,若房屋大修,可結合處理。
附加說明:
各城市房地產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的租金水平和生活習慣,制定實施細則。
本標準于1985年1月1日首次發布,并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本標準委托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解釋。
危險房屋鑒定標準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部標準
1986年4月11日發布,編號C13-86
1引言
1.1 為確保住用安全,對危險房屋的鑒定有所依據,特制定本標準。
1.2 本標準適用于房地產管理部門經營管理的房屋。對單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鑒定,可參考本標準。
本標準不適用于工業建筑、公共建筑、高層建筑及文物保護建筑。
1.3 本標準提及的構件,是指承重構件;提及的結構,是指由承重構件組成的體系。 1.4 對難以鑒定的重要房屋或復雜結構,應進行必要的測試或驗算。
1.5 構成危險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較大差異時,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執行本標準時,可以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2危險構件鑒定
2.1 危險構件是指構件已經達到其承載能力的極限狀態,并不適于繼續承載的變形。 2.2 構件單位
2.2.1 基礎
a.獨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單個基礎為單位;
b.條形基礎以一個自然間的單面長度為單位;
c.滿堂紅基礎以一個自然間的面積為單位。
2.2.2 墻以一層高、一個自然間的一面為單位;
2.2.3 柱以一層高、一根為單位;
2.2.4 梁、擱柵、檁條等以一個跨度、一根為單位;
2.2.5 預制板以塊、搗制板以一個自然間的面積為單位;
2.2.6 屋架以一榀為單位。
2.3 地基、基礎
2.3.1 地基因滑移,或因承載力嚴重不足,或因其他特殊地質原因,導致不均勻沉降,引起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扭曲等,并有繼續發展的趨勢。
2.3.2 地基因毗鄰建筑增大荷載,或因自身局部加層增大荷載,或因其他人為因素,導致不均勻沉降,引起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扭曲等,并有繼續發展的趨勢。
2.3.3 基礎老化、腐蝕、酥碎、折斷,導致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扭曲等。 2.4 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
2.4.1 柱、墻
2.4.1.1 柱產生裂縫,保護層部分剝落,主筋外露;或一側產生明顯的水平裂縫,另一側混凝土被壓碎,主筋外露;或產生明顯的交叉裂縫。
2.4.1.2 墻中間部位產生明顯的交叉裂縫,或伴有保護層剝落。
2.4.1.3 柱、墻產生傾斜,其傾斜量超過高度的1/100。
2.4.1.4 柱、墻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壞面超過全面積的1/3,且主筋外露,銹蝕嚴重,截面減少。
2.4.2 梁、板
2.4.2.1 單梁、連續梁跨中部位,底面產生橫斷裂縫,其一側向上延伸達梁高的2/3以上;或其上面產生多條明顯的水平裂縫,上邊緣保護層剝落,下面伴有豎向裂縫;或連續梁在支座附近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或在支座與集中荷載部位之間產生明顯的水平裂縫或斜裂縫。 2.4.2.2 框架梁在固定端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或斜裂縫,或產生交叉裂縫。
2.4.2.3 簡支梁、連續梁端部產生明顯的斜裂縫,挑梁根部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或斜裂縫。
2.4.2.4 搗制板上面周邊產生裂縫,或下面產生交叉裂縫。
2.4.2.5 預制板下面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
2.4.2.6 各種梁、板產生超過跨度1/150的撓度,且受拉區的裂縫寬度大于1。
2.4.2.7 各類板保護層剝落,半數以上主筋外露,嚴重銹蝕,截面減少。
2.4.2.8 預應力預制板產生豎向通裂縫;或端頭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長度達主筋的100以上的。
2.4.3 屋架
2.4.3.1 產生超過跨度1/150的撓度,且下弦產生縫寬大于1豎向裂縫。
2.4.3.2 支撐系統失效導致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屋架高度的2/100。
2.4.3.3 保護層剝落,主筋多處外露、銹蝕。
2.4.3.4 端節點連接松動,且有明顯裂縫。
2.5 砌體結構構件
2.5.1 墻
2.5.1.1 墻體產生縫長超過層高的1/2、縫寬大于2cm的豎向裂縫,或產生縫長超過層高1/3的多條豎向裂縫。
2.5.1.2 梁支座下的墻體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
2.5.1.3 門窗洞口或窗間墻產生明顯的交叉裂縫或豎向裂縫或水平裂縫。
2.5.1.4 產生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層高的1.5/100(三層以上,超過總高的0.7/100),或相鄰墻體連接處斷裂成通縫。
2.5.1.5 風化、剝落,砂漿粉化,導致墻面及有效截面削弱達1/4以上(平房達1/3以上)。
2.5.2 柱
2.5.2.1 柱身產生水平裂縫;或產生豎向貫通裂縫,其縫長超過柱高的1/2。
2.5.2.2 梁支座下面的柱體產生多條豎向裂縫。
2.5.2.3 產生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層高的1.2/100(三層以上,超過總高的0.5/100)。 2.5.2.4 風化、剝落,砂漿粉化,導致有效截面削弱達1/5以上(平房達1/4以上)。
2.5.3 過梁、拱
2.5.3.1 過梁中部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或端部產生明顯的斜裂縫;或支承過梁的墻體產生水平裂縫;或產生明顯的彎曲、下沉變形。
2.5.3.2 簡拱、扁殼、波形簡拱,拱頂母線產生裂縫;或拱曲面明顯變形;或拱腳明顯位移;或拱體拉桿松動,或銹蝕嚴重,截面減少。
2.6 木結構構件
2.6.1 柱
2.6.1.1 柱頂撕裂、榫眼劈裂,柱身斷裂。
2.6.1.2 因腐朽變質,使有效截面減少,柱腳達1/2以上,柱的其他部位達1/4以上。 2.6.1.3 蛀蝕嚴重,敲擊有空鼓聲。
2.6.1.4 明顯彎曲,曲背產生水平裂縫。
2.6.2 梁、擱柵、檁條
2.6.2.1 中部斷裂;或產生明顯的斜裂縫;或產生水平裂縫,其長度與深度分別超過構件跨度與構件高度的 1/3。
2.6.2.2 梁產生超過跨度1/120的撓度,擱柵、檁條產生超過跨度1/100的撓度。
2.6.2.3 因腐朽變質,使有效截面減少達1/5以上。
2.6.2.4 蛀蝕嚴重,敲擊有空鼓聲。
2.6.2.5 榫頭斷裂,支座松脫。
2.6.3 屋架
2.6.3.1 支撐系統松動失穩,過度變形,導致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屋架高度的4/100。 2.6.3.2 上、下弦桿斷裂;或產生明顯的斜裂縫;或產生明顯的彎曲變形。
2.6.3.3 上、下弦桿因腐朽變質,使有效截面減少達1/5以上。
2.6.3.4 蛀蝕嚴重,敲擊有空鼓聲。
2.6.3.5 主要節點,或上、下弦桿連接失效。
2.6.3.6 鋼拉桿松脫;或嚴重銹蝕,截面減少達1/4以上。
2.7 其他結構構件
2.7.1 土墻
2.7.1.1 墻體產生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層高的1.6/100。
2.7.1.2 墻體風化、硝化深度達墻厚的1/4以上;或有墻腳長度的1/4,其受潮深度達墻厚。
2.7.1.3 產生兩條以上的豎向裂縫,其縫深達墻厚、縫長超過層高的2/3。
2.7.2 混合墻、亂石墻
2.7.2.1 墻體產生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層高的1.2/100。
2.7.2.2 墻體連接處產生豎向裂縫,其深度達墻厚、縫長超過層高的1/2;或墻體產生多條豎向裂縫,其縫深達墻厚、縫長超過層高的1/2。
3 危險房屋鑒定
3.1 危險房屋(簡稱“危房”)是指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結構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隨時有倒塌可能,不能確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隨時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隨時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3.2 危房以幢為鑒定單位,以建筑面積平方米為計量單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積平方米計數;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積平方米計數。
3.3 危房鑒定應以地基基礎、結構構件的危險鑒定為基礎,結合歷史狀態和發展趨勢,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3.4 在地基基礎或結構構件發生危險的判斷上,應考慮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還是關聯的。
a.若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則不構成結構的危險;
b.若構件的危險是相關的,則應聯系結構判定危險范圍。
3.5 在歷史狀態和發展趨勢上,應考慮下列因素對地基基礎、結構構件構成危險的影響。
a.結構老化的程度;
b.周圍環境的影響;
c.設計安全度的取值;
d.有損結構的人為因素;
e.危險的發展趨勢。
3.6 危險范圍的判定
3.6.1 整幢危房
3.6.1.1 因地基、基礎產生的危險,可能危及主體結構導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2 因墻、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產生的危險,可能構成結構破壞,導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3 因屋架、檁條產生的危險,可能導致整個屋蓋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3.6.1.4 因筒拱、扁殼、波形筒拱產生的危險,可能導致整個拱體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 局部危房
3.6.2.1 因地基、基礎產生的危險,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導致局部倒塌的。
3.6.2.2 因墻、柱、梁、混凝土板產生的危險,可能構成部分結構破壞,導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3.6.2.3 因屋架、檁條產生的危險,可能導致部分屋蓋倒塌,或整個屋蓋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4 因擱柵產生的危險,可能導致整間樓蓋倒塌的。
3.6.2.5 因懸挑構件產生的危險,可能導致梁、板倒塌的。
3.6.2.6 因筒拱、扁殼、波形筒拱產生的危險,可能導致部分拱體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3 危險點是指單個承重構件,或圍護構件,或房屋設備,處于危險狀態的。
4危房及危險點處理
4.1 危房需由鑒定單位提出全面分析、綜合判斷的依據,報請市一級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審定。
4.2 對危房,應按危險程度、影響范圍,根據具體條件,分別輕、重、緩、急,安排修建計劃。
4.3 對危險點,應結合正常維修,及時排除險情。
4.4 對危房和危險點,在查清、確認后,均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住用安全。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用及的“超過××”、“大于××”或“達××以上”等詞,其取值均包含標明之本值。
本標準于一九八六年四月十一日首次頒布,并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試行。
本標準委托重慶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